DB44 817-2010 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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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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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 040 40,Z 60,DB44 /817-2010,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hoe-making industry,(发布稿),2010-10-22 发布 2010-11-01 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4,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 /817- 2010,I,目 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内容 2,4.1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2,4.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2,4.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 2,4.4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 3,4.5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3,5 监测. 3,5.1 布点 3,5.2 采样和分析 3,5.3 监测工况要求. 3,6 标准实施 4,附录A(规范性附录)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5,附录B(资料性附录) 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 6,附录C(资料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7,附录D(规范性附录) VOCs监测方法.. 8,参考文献.. 12,DB44 /817- 2010,II,前 言,本标准根据制鞋行业工艺及治理技术特点,规定了制鞋企业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排放的生产过程VOC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提出了VOCs监测方法及制鞋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起草,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替代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对林、谢宏琴、张永波、钟丽琼、李美敏、万开、江创基、黄伟峰、廖程浩、,曾绍汉、莫仲荣,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10月22日批准,本标准于2010年10月22日首次发布,DB44 /817-2010,III,引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等法规,加强广东省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制鞋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DB44 /817-2010,1,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制鞋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控制,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鞋企业VOCs 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VOCs 排放控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2006 年修订)的附录E,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55 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22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制鞋 shoe making,经过鞋型开发、鞋面加工、鞋底生产、面底结合、清洗等多道工序生产各类、各种材质的鞋产品的,过程,3.2,粘胶工艺 adhesion technics,也称冷粘工艺。是利用胶粘剂将鞋帮、内底、外底连接在一起的工艺方法。由于鞋帮和鞋底粘合面,材料不同,所使用胶粘剂的类型和性质也不同,3.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在101325 Pa 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 ℃ 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3.4,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GB 16297-1996,定义3.1],3.5,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 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 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DB44 /817- 2010,2,[GB 16297-1996,定义3.2],3.6,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 h 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GB 16297-1996,定义3.3],3.7,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视为无组织排放,3.8,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标准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 55 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 h 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3.9,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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